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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6月26日,pt真人电子·[中国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5),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诉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远供应链”)、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储”)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事项。2013年11月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45),披露了东方贸易诉北京中储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现将上述诉讼事项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与中远供应链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东方贸易近日收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1064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一)中远供应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东方贸易交付与八份《进仓单》记载相符的货物(根据判决书附件统计约为5.7万吨,金额约为1.92亿元);
(二)若中远供应链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则应自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东方贸易支付未能交付部分货物的赔偿款及利息(赔偿款依据“我的钢铁网”2013年6月9日公布的市场单价计算,利息自2013年6月9日起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东方贸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459元,由中远供应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与北京中储诉讼二审情况
东方贸易诉北京中储案一审法院判决,北京中储赔偿原告东方贸易仓储钢材灭失短少损失10,434,925.18元,北京中储和东方贸易分别负担4万元、6489元案件受理费。
针对上述判决,北京中储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编号为(2013)海民初字第2496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项判决,请求依法改判,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目前,二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事宜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10649号]
2、上诉状(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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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